中新網溫州7月17日電(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鹿軒)2013年,7月1日,溫州一名66歲老人乘坐公交車從靈昆到市區的醫院看病時,在車上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老人的家屬將公交公司告到法院。日前,溫州鹿城法院一審認定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腎衰竭引發心跳驟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員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的行為是導致老人死亡的間接原因,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死者家屬50510.16元。
  66歲的黃老先生生前患有腎衰竭,經常進行血透治療。
  事發當天早上6時許,黃老先生乘坐公交公司經營的66路公交車,從靈昆始發前往溫州市區醫院治療。黃老先生買票後,坐在右邊第一排靠窗的位置。
  “那天天氣很熱,司機沒有開空調,大家都叫司機快點開空調。”72歲的陳婆婆當天坐在該公車的第三排位置,她說當時公交車上很悶,車開了一段時間後,就聽到黃老先生說自己熱到不行了。
  多民乘客反映當天車上人非常多,連走道也被擠滿,車內極為悶熱。
  時至6時33分許,黃老先生在座位上突然昏迷,有乘客發現後,便喊乘客昏倒了。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6時35分36秒、38分56秒,因66路公交車兩次剎車,黃老先生的頭部兩次撞到座位前的欄桿上,相鄰乘客幫其扶正坐好,同時,多位乘客喊售票員與駕駛員停車,但公交車還是繼續行駛。
  直至黃老先生口吐白沫,多名乘客大喊有人悶倒了,售票員才通知駕駛員停車。
  “那天因為乘客很多,我看不見那個老人,就告訴旁邊的人推一下老人,老人沒有反映。我就和司機說車輛要靠邊,老人暈倒了。”39歲的徐女士是當天的售票員,她說那天車上乘客太多,根本無法看到老人的情況。
  “老人暈倒我知道的很晚,因為我聽不懂溫州話。”當天駕駛66公交車的司機張某稱,駕駛室和後面車廂被擋住了,儀錶臺上沒有監控顯示屏,後車廂很嘈雜,後來售票員用普通話告知他有老人暈倒之後,他就將車停在站台,方便救護車第一時間找到,也為了其他乘客方便下車。
  6時47分17秒,售票員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過了十幾分鐘後,救護車將黃老先生送到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
  黃老先生的家人認為系公交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黃老先生死亡的結果,雙方由於索賠事宜協商不成。2013年12月13日,黃老先生的家人將公交公司告到了鹿城區人民法院,索賠搶救醫療費、死亡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1餘萬元。
  2014年5月9日、5月16日,鹿城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交公司方面辯稱出事後,司機能做到的只是疏散人群,保持空氣通風,打急救電話,其工作人員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黃老先生長期患病,經常血透,出門應當那個有人陪護,所以公交公司一方認為黃老先生死亡是自身的身體原因,不是乘車引起的。
  法院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在承運過程中,負有救助患有急病乘客的義務。黃老先生患有腎衰竭疾病,其乘坐公交公司運營的66路公交車前往醫院就診過程中出現昏迷,當同車的乘客發現後予以告知的情況下,售票員與駕駛員理應及時採取救助措施。
  根據監控錄像顯示並結合目擊證人的證言可知,在黃老先生昏迷過程中,售票員和駕駛員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緊急救助措施,沒有及時為黃老先生的搶救贏得時間,所以作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存在相應過錯,公交公司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但是,黃老先生明知自己患有嚴重腎衰竭並可能引發昏迷,仍獨自外出就診,且黃老先生的直接死因系其自身腎衰竭引發心跳呼吸驟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僅是導致黃老先生死亡的間接原因,故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為損失的10%為限。(完)  (原標題:公交公司因間接原因導致老人去世 法院判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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