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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7月3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意見突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工作重點,將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突破口和著力點,並對大力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出專門規定。
  意見充分保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權。意見第11條強調:“依照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充分保障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訴權,及時受理符合條件的公益訴訟。”“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權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不影響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意見探索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審判程序。環境公益訴訟關涉社會公共利益,加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具有即時性、緊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決定了其審理程序的設置有別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意見第13條要求:“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時公告環境公益訴訟受理情況。對於審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證據原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可以依職權調取。對於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需要鑒定的,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對於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生效判決,可以依法移送執行。”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意見專門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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